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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28002947号“古董书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河东商标注册_河东申请理商标注册_河东陆海空申请理商标注册事务所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20323856号“古董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并非固定汉语词汇组合,使用在*商品上,并非对其质量或产地等特点进行描述,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且大量包含“古董”与“书店”文字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人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河东商标注册_河东申请理商标注册_河东陆海空申请理商标注册事务所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古董书店”文字与引证商标“古董网”文字相比较,均含显著识别文字“古董”,其在文字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近似。申请商标*使用的动画片、照相机(摄影)、自拍杆(手持单脚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的除上述商品以外的可下载的影像文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使用的动画片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古董书店”*使用在动画片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上述商品的功能、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具有欺骗性,已构成《*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条**款*(七)项所指的标志。
另,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称申请商标经实际使用已具有一定**度,并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但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同时,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十条**款*(七)项、*三十条和*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广州阿里巴巴文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河东商标注册_河东申请理商标注册_河东陆海空申请理商标注册事务所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